达赖的“自治方案”是不是中国宪法规定下的民族区域自治?
郝时远:首先,所谓“名副其实”的自治,就是对现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的否定。其次,所谓“尊重西藏民族的同一性”和“统一聚居”就是为“民族自治”制造地域性的“领土基础”,即“大藏区”。第三,所谓“藏人还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,政府组织,以及制度的权利”。就是对现行依法产生的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、人民政府的否定,目的就是“藏人治藏”。第四,这份“自治方案”综合了上述一些国家的民族自治内容,但其模板就是要按照港、澳的“一国两制”来实施“名副其实”的自治。其本质,就是把“大藏区”也视为中国的殖民地来比照港、澳。因此,这份“自治方案”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所谓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治的条款”,而其伏笔就是“为了与西藏民族的需求和特性相适宜,可能需要对某些自治条款重新进行研究和调正”,以达到“藏人治藏”的高度“民族自治”。
谷雨:藏族要“统一而居”,要划“大藏区”,中央政府不能在西藏驻军,“大藏区”内其他民族要通通迁出,“恢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独立地位”,以及达赖的弟弟丹增曲杰对美国媒体说:我们先要求自治,然后把中国人赶走……这些都是达赖所要求的“高度自治”、“名副其实的自治”的具体内容,至于它们指向中国宪法内的民族区域自治,还是指向高度的“民族自治”,这已经不是什么高深的问题了。(谷雨)
来源:中国西藏信息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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